根据福建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福建省卫生厅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招委[2005]4号)文件精神,现将2005年福建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考生体检守则及宁德市体检医院名单公布如下:
一、考生体检守则
1、必须认真填写《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格检查表》(以下简称“体检表”)中应填写的部分,填写时一律用黑色墨水笔,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严禁将“体检表”皱折、污损,保持其平整清洁。
2、考生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参加招生体检,并按照所在地县 (市、区)高招办统一安排并公布的招生体检时间,准时到达指定的医院接受体格检查。凡考生私自到其他医院体检和不按规定时间和指定医院体检的材料一律无效。
3、进入体检场所后,应服从带队人员的指挥,自觉遵守纪律,安静等侯,严禁喧哗。考生家长及亲友均不得进入体检场所。
4、听从安排,认真接受体格检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找人代检或通过各种关系走后门、徇私舞弊,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体检中,不得向带队人员或医务工作人员探询体检情况。对体检工作有意见时,应通过带队人员进行反映,不得直接与体检医务工作人员纠缠。体检结束前不得擅离体检场所。
6、体检结束后,应依照县(市、区)高招办提供的“体检表”复印件,用2B铅笔把相关的体检信息,实事求是地填涂到由县(市、区)高招办分发的《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体检卡》(以下简称“体检卡”)上,严禁弄虚作假。填涂时应注意保持“体检卡”的清洁平整,严禁皱折、污损,并按时上交所在县(市、区)高招办。“体检卡”所填涂的各项体检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因考生本人填涂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7、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仍然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转氨酶(ALT)和乙肝表面抗原(HBsAg)检查。
8、考生对体检结论如有异议,应在体检结束、填涂“体检卡”后三天内向所在县(市、区)高招办提出复检申请。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考生,亦应在复检结论出来后三天内向所在设区市高招办提出终检申请,但时间不得超过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